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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市场禁止强迫劳动产品条例(英文:Proposal for a regulation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prohibiting products made with forced labour on the Union market),该条例草案于2022年9月14日首次由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提出,经多轮修订后曾于2024年4月23日在欧洲议会(the European Parliament)获得通过。
2024年11月19日,欧盟理事会最终通过了《欧盟市场禁止强迫劳动产品条例》,该条例后续经欧洲议会议长和欧盟理事会主席签署后,将在《欧盟公报》上公布,在公布翌日生效,自生效之日起3年后开始适用。
法规主要内容
强迫劳动的定义
本条例中的“强迫劳动”是指国际劳工组织第29号公约第2条定义的强迫或强制劳动,包括强迫儿童劳动。
根据《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公约)第二条内容进行摘要:
一、就本公约而言,“强迫或强制劳动”一词系指以任何惩罚相威胁,强行要求任何人从事的非本人自愿提供的一切工作或服务。
二、但是,就本公约而言,“强迫或强制劳动”一词不应包括:
(一)根据义务兵役制法律、为纯军事性质的工作而被强行要求从事的任何工作或服务;
(二)作为完全自治国家公民的正常公民义务一部分的任何工作或服务;
(三)作为根据法院定罪的结果强制任何人从事的任何工作或服务,前提是这种工作或服务在政府机构的监督和控制下实施,且此人不在私人、公司或团体的支配下被雇佣或安置;
(四)在紧急情况下,即发生战争、灾害或灾害威胁,如火灾、水灾、饥荒、地震、恶性流行病或动物流行病、动物和昆虫或植物害虫的入侵等,总之,在一切可能危及全体或部分人口的生存或健康的情况下强制实施的工作或服务;
(五)某种小型公共服务,社区成员为其社区直接利益所进行的服务可因此被视为该社区成员应尽的正常公民义务,前提是社区成员或其直接代表应有权就此类公共服务是否必要进行协商。
核心内容
条例明确禁止在欧盟市场销售、进口和出口使用强迫劳动制造的商品,涵盖所有行业及供应链各阶段的产品。
管制产品范围
条例适用于所有使用所谓强迫劳动生产的产品,涉及所有行业部门。所谓“使用所谓强迫劳动生产的产品”是指在产品的开采、收获、生产或制造的任何阶段,包括在产品供应链的任何阶段,在与产品有关的工作或加工过程中,全部或部分使用了所谓强迫劳动的产品。
受影响对象
所有经济经营者:出口商、进口商、分销商和零售商。
针对特定地域或对象
欧盟委员会后续通过指引、数据库确认执法重点,强调有关国家强迫劳动的特定地域和经济部门。
调查与决策机制
调查主体
1.欧盟委员会负责欧盟成员国领土以外的调查;
2.当风险发生在成员国领土内时,由相关国家主管部门牵头调查。
调查程序
分为初步调查和正式调查。
1.初步调查:在启动正式调查之前,主管部门必须联系受影响的经营者,必要时还应联系其他产品供应商和相关利益相关者,从而得以获得有关尽职调查的信息。具体而言,当局将可能收集有关在其运营和供应链中用于识别、预防、减轻、终止强迫劳动风险所采取行动的信息,被调查对象通常需要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应。
2.正式调查: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存在违反强迫劳动条例的问题,主管当局有30个工作日的时间来决定是否启动正式调查,即主管当局需要根据客观可核实的信息,合理指出产品可能是使用强迫劳动或童工生产的。正式调查还可能包括实地检查(即使在第三国,如果有关的经营者表示同意,主管当局会向拟将进行检查的第三国政府发出正式通知,如第三国没有提出反对意见,则可能开展实地检查)。
举证责任
调查机关通过调查程序证明存在强迫劳动,但被调查主体的举证责任仍然很重,调查机关可以依据可获得事实做出不利裁定,特别是国家强迫劳动可能构成适用可获得事实的条件。
裁定标准
1.涉嫌强迫劳动的规模和严重程度;
2.在欧盟市场上销售或提供的产品数量或规模;
3.成品中可能使用强迫劳动生产的部件所占比例;
4.经济运营商与其供应链中涉嫌强迫劳动风险的接近程度以及他们解决这些风险的能力。
如果相关监管主体根据调查得出结论认为某种产品使用了所谓强迫劳动,其可以决定禁止在欧盟市场投放,或从欧盟市场上撤回已投放产品或对其进行处置。
调查决定将由牵头此次调查的监管主体做出。根据相互承认的原则,成员国主管部门做出的决定将适用于所有其他成员国。但如果生产商从其业务或供应链中消除了所谓强迫劳动的因素,则被禁止的产品可以重新进入欧盟市场。
罚则
成员国将制定适用于不遵守上述调查决定的经济经营者的处罚规则,其严重程度取决于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持续时间以及任何相关的先前违法行为等因素。
可使用的合规工具
1.高风险产品和地区数据库:欧盟后续会建立一个帮助评估违反条例情况的数据库,该数据信息需是指示性的、非详尽的、以证据为基础的、可核查的和定期更新,说明特定地理区域或特定产品或产品类别中的所谓强迫劳动风险,包括国家当局强加的所谓强迫劳动。
2.《强迫劳动合规指南》:欧盟委员会将在条例生效之日起18个月内发布并定期更新合规指南,内容主要包括经济经营者的合规最佳做法、经济经营者提供关于对国家当局实施的所谓强迫劳动进行尽职调查的指南、经济经营者如何就所谓强迫劳动调查与欧盟相关监管主体进行对话(如应提交的信息类型)等。
执法灵活性
条例重视尽职调查和取消强迫劳动情形。对于欧盟认为的重要战略货物有“暂缓执行”的安排。对于调查和裁定执行的范围可以仅限于货物中的特定可替换的部件而非整个货物。
风险预警
对于拟出口欧盟的企业
欧盟强迫劳动条例明确禁止任何含有强迫劳动成分的产品进入欧盟市场,无论这些产品是在原料开采、收获、生产还是制造环节涉及强迫劳动。这一要求对计划出口欧洲市场的企业提出了更高的合规门槛。具体而言,企业需要全面评估全产业链,确保没有任何环节涉及所谓的“强迫劳动”,这包括直接供应商和间接供应商的运营情况。
不符合该等要求的企业将面临产品被禁止进入欧盟市场的直接风险,以及由此导致的品牌声誉损害。同时,已流入欧洲市场的不符合要求的产品还将面临被撤回的风险。与此同时,不合规企业也将被要求承担处置受影响产品的费用。
对于不直接出口欧盟的企业
一方面,如果企业的产品在全球供应链环节中,可能通过多层供应链最终进入欧盟市场,即便企业本身未直接出口,其供应链中存在的强迫劳动风险依然可能被审查。另一方面,许多跨国企业基于自身与全球接轨的内控制度,对其全球供应链提出了所谓的“强迫劳动”相关的合规标准,要求所有供应商遵守。企业若无法满足这些要求,可能面临失去客户订单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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